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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0 05: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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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可以是一種單純的叛逃行為,不要求投奔敵人營壘,不要求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投敵叛變罪是一種投奔敵人營壘并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務期間實施;投敵叛變罪沒有這種要求。第二,主體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掌握國家秘密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犯罪主體一般要件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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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所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叛逃的,攜帶國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發表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言論的,等等。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相關法律]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刑法》第一百零九來第二款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四)【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五)【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更快的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也避免訴訟程序中出現程序錯誤。
*危害國家安全罪會見需要偵查機關同意。
(六)【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七)【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八)【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九)【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一)【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 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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