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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0 06:16:56
| 導讀
自訴案件,又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概念解讀
自訴案件,又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參考案例
案例一
案情描述
甲將自己一輛suv借給乙有使用,并約定每月乙支付給甲500元使用費,后甲出國留學。1年后,甲回國,發現自己的車已被過戶到乙名下。甲要求乙償還車輛并重新辦理過戶手續。乙稱車輛已歸其所有并拒絕交還。于是甲以侵占罪為由向法院起訴乙,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責任。法院認為本案不屬于侵占罪中數額較大的條件,建議甲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案例分析
本案中乙的行為屬于侵占行為,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的第一種,完全自訴的案件,但因侵占罪的構成條件有數額較大的限定,而數額的大小沒有統一定論,所以本案很難以侵占罪認定。
案例二
案情描述
甲與乙結婚多年,但夫妻關系一直不和睦,經常吵架。后甲干脆搬出,以夫妻名義長期與丙同居。不久,丙為甲生下一男孩,甲為丙購買房屋及轎車。乙發現后以重婚罪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這是自訴案件,要求乙直接向法院起訴,乙在收集了充分證據后向法院起訴甲和丙重婚。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甲涉嫌重婚罪,對照法條,重婚罪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的第二種,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這類的案件是可公訴可自訴,公安機關的做法錯誤,乙自行收集證據后向法院起訴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 解決方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種: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上述案件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還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的公訴案件,不適用自訴。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范圍又法律規定,在上述規定范圍內則可適用自訴,就是說可以直接憑證據和起訴狀向法院起訴,一旦查實,且行為觸犯刑法規定,則應當處以刑罰。不在上訴范圍之內的,或者即使符合上述案件中的某一種,但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就不再適用自訴,而是改為公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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