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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0 05:29:56
丨導讀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視為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夫妻離婚的,因該房產產生糾紛的,夫妻雙方應如何分割該房產呢?
丨概念解讀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視為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丨參考案例
李某(男)與張某(女)裸婚后,一直租房住。張某的父母心疼女兒,便在城市二環給女兒購置了一套房產,并登記在張某的名下。張某想把李某的名字也加在房產證上,但是遭到了父母的反對,父母表示房子是給張某買的。
根據以上案情的描述,該套房產屬于張某的個人財產。雖然贈與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是張某的父母(贈與人)明確表示是對張某的個人贈與,因此,房產屬于張某的個人財產。
丨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丨解決方法

提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在沒有明確的約定的情況下時,一般認為該房產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丨法律攻略
起訴時需要的材料
1.離婚起訴狀
①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②陳述主要的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
3.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4.相關證據。
訴訟當事人應盡量收集撫養權、夫妻財產、債務和對方當事人的過錯等相關證據。
起訴費用的交納
⑴受理費:¥ 50-300/件
涉及財產分割:
①財產小于等于20萬的,不另行收費;
②財產超過¥ 20萬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⑵申請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進行交納:
①不涉及財產或財產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過1000-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③超過10萬部分,按照0.5%交納。
注: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