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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0 06:17:23
丨導讀
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等一次性費用,并不是全部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丨概念解讀
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等一次性費用,并不是全部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只能針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部分費用進行分割。
計算公式: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等費用÷費用所發年限)
丨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丨案例簡介
小a在20歲的時候入伍參軍,退伍的時候發了50萬元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一年后,小a和小b結婚,8年后兩人經常吵架,最后兩人都同意離婚,但是對財產分割還有爭議。小b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小a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50萬元。小a卻辯稱50萬元是自己在結婚前取得的,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丨案件分析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規定,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中有一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小a的預期壽命按照70歲來計算,50萬元平均到從他入伍到預期壽命70歲中每一年,每一年有50÷(70-20)=1萬,小a和小b結婚8年,那么在婚姻存續期間有8萬是夫妻共同財產。這8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平均分配,小b能分得4萬元。
丨解決方法

丨法律攻略
起訴時需要的材料
1.離婚起訴狀
①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②陳述主要的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
3.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4.相關證據。
訴訟當事人應盡量收集撫養權、夫妻財產、債務和對方當事人的過錯等相關證據。
起訴費用的交納
⑴受理費:¥ 50-300/件
涉及財產分割:
①財產小于等于20萬的,不另行收費;
②財產超過¥ 20萬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⑵申請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進行交納:
①不涉及財產或財產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過1000-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③超過10萬部分,按照0.5%交納。
注: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