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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0 05:59:38
丨導讀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如果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原則上按照同居時間的長短,依情況判定返還部分彩禮或者不返還;未辦理婚姻登記且未同居的,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產應當返還。
丨概念解讀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同居前男方按當地的風俗習慣給付女方的彩禮,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如果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原則上按照同居時間的長短,依情況判定返還部分彩禮或者不返還。
2、未辦理婚姻登記并且未同居,此種條件下,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產應當返還。
丨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丨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春花和雙林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六個月,同居期間雙林覺得和春花合不來,于是,起訴要求春花返還婚約彩禮,包括婚前購買的三金一萬左右以及婚前給春花的聘禮錢和看家費數萬元。
案件分析
訴求至法院后,經法院認定的彩禮包括:現金40000元,購買三金10000元,2000元的看家錢,共計52000元。根據法律規定,未辦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六個月,彩禮做部份返回,一審判決被告返還彩禮41000元。
丨解決方式

起訴時需要的材料
1.離婚起訴狀
①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②陳述主要的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
3.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4.相關證據。
訴訟當事人應盡量收集撫養權、夫妻財產、債務和對方當事人的過錯等相關證據。
起訴費用的交納
⑴受理費:¥ 50-300/件
涉及財產分割:
①財產小于等于20萬的,不另行收費;
②財產超過¥ 20萬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⑵申請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進行交納:
①不涉及財產或財產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過1000-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③超過10萬部分,按照0.5%交納。
注: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