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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0 05:38:01
丨導讀
未成年工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正處于身體和智慧的發育期,還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護的能力還比較低,但是,因此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進行特出保護與監察。
丨概念解讀
未成年工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正處于身體和智慧的發育期,還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護的能力還比較低,因此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進行特殊保護與監察。
丨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關某開辦了一家皮鞋廠。為了降低成本,關某從附近農戶和街上流浪的乞兒中招收了一批年齡在十六七歲的小工人,跟農戶說好,他管吃管住,孩子每月回家一次,工資若干。關某對這些孩子實行“全封閉式”管理,一天強制工作16小時以上,不干完活就不許吃飯,不許睡覺。長期的超負荷工作和營養不良使這些孩子們的身體極度虛弱。
關某的工廠因偷稅漏稅被查封時,才被發現。
案件分析
本案中,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屬于未成年工。未成年人體質弱,發育不成熟,為了保護他們的身體健康,雇用他們的企業有對他們進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義務。關某招用未成年工過程中,明顯有虐待行為。我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明確規定,未成年工不得從事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50次的流水線作業。關某對兒童分配的工作強度已經遠遠超過了這個強度。
丨法條依據
《勞動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丨解決方法
因未成年工這一特殊群體自我保護能力差,法律意識淡薄,因此在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傷殘賠償、勞動保護等方面受到用人單位或雇主的苛刻對待。
發生了勞動糾紛,未成年人應當第一時間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三種手段加以解決。
(一)調解
用人單位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自愿的基礎上,調解本單位內部發生的勞動爭議。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調解不成,未成年工可以申請仲裁。
(二)仲裁
我國的縣、市、市轄區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地區發生的勞動爭議。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提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必須履行。未成年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未成年工可以憑借仲裁裁決書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應當予以執行。
(三)訴訟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以調解或判決方式結案,這是勞動爭議案件的最終也是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丨溫馨提醒
未成年工在與用人單位遇到勞動糾紛問題,不要驚慌,可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其成年監護人請求保護。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未成年人應當在準備工作之前了解相關的法律政策,最好參加一些為一些基礎法律課程,明白自身的權利和維權途徑,以至于彌補其社會經驗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