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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0 06:22:15
丨導讀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丨概念描述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丨醫療期的計算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汁病休時間計算。
丨相關案例
案例描述
余某大學畢業后進入某企業工作,十一年后,某企業改制為合同制,余某遂與某企業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將至,余某因病進入某醫院治療,后經診斷為“焦慮抑郁癥”,之后余某一直請病假休醫療期,公司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的80%向余某支付工資。
某天,該公司書面通知余某的醫療期為9個月,并且已經快到日期,雙方勞動關系也將于該日到期終止。余某收到公司的醫療期終止通知書后多次與公司協商延長醫療期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隨后,余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撤銷公司對余某做出的醫療期終止決定,順延勞動合同期,支付余某未休年假的工資。
案件解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實際工作年限為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9個月,同時,《關于貫徹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所以余某的醫療期應當在十二個月。
丨醫療期內的待遇
病假工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
第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第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第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補充醫療保險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百分之四以內的從成本中列支。
醫療期滿后的勞動關系及經濟補償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丨相關法條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