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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0 06:12:36
丨導讀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使用相當嚴格,通常需要司法權力的介入,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關于請示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吧!
丨概念解讀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不可預料的情形,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會顯失公平,合同雙方可以請求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情勢變更的適用相當嚴格:①情勢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②情勢的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也是締約時當事人不能預見到的情形。③發生情勢變更后如若繼續履行合同將會顯失公平。④情勢變更的認定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丨參考案例
武漢煤氣公司與重慶儀表廠于1991年1月簽訂購買1萬臺煤氣表的合同,有約定每款煤氣表價格40元,交貨期限是1993年1月。當時,制造煤氣表的原料鋁的價格是每噸4千元。1992年春天,鋁的市場價格暴漲到每噸1萬6千元。雙方就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
本案中,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由于制造煤氣表的原材料鋁的價格從每噸4千元到1萬6千元,鋁的價格大幅上漲構成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原合同將給重慶儀表廠帶來巨大的損失,合同顯失公平。所以本案構成情勢變更,重慶儀表廠有權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丨法律依據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丨解決方法
流程圖:

特別提示:
1.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 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因情勢變更遭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起訴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決權”,有權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預合同關系:
① 如果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合同的履行不可預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完全失去意義,法院通常會判決解除合同;
② 合同目的可以實現的,法院可以判決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如果一方有損失的或者雙方都有損失的,雙方可以對損失進行分擔。
丨法律攻略
起訴所需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如被告戶口不在寶安,須提交被告在寶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該證明由派出所或居委會出具);
4.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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